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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31日截止!民航局就《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征求意见

政策法规 通航圈 2021-05-30
民航局近日发《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,要求各单位2020年3月31日前将相关书面意见反馈编写组联系人。

民航各地区管理局,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)发展改革委,空管局,各机场公司、机场建设指挥部,民航各咨询服务单位:

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,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,提高行政审批效能,我司对《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》(AP-158-CA-2014-01-R1)进行了修订,拟将其更名为《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》,现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。请各单位认真研究,并于3月31日前将相关书面意见反馈编写组联系人。
  联系人:吴 晗 邮 箱:15964177@qq.com  电 话:010-64557555-830 手 机:13581920683  传 真:010-64557602
附件:1.《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      2. 修订说明  
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2020年3月4日
点击左下角“阅读原文”下载征求意见稿


修订说明


一、修订背景
《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》(AP-158-CA-2014-01-R1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自 2014 年发布施行以来,对保证运输 机场场址审查工作的有序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。近年来,一系 列有关机场建设的法律法规、政策要求的相继出台,运输机场 选址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。为适应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工 作的发展与变化,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,提升审查工作质量和 效率,拟对《办法》进行修订。

二、修订原则
结合近年来场址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最新的政策 要求,确定了以下修订原则:
1、修订相关条款,与最新法律法规、政策要求相适应;
2、进一步厘清报审流程,明确各方责任;
3、以问题为导向,解决近年来场址审查工作中的突出问 题;
4、将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的目标贯彻落实到各环节中。

遵循以上修订原则,对《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通过收集资 料、定向征求意见、研讨会等方式,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《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 法修订稿》)。

三、主要修订内容

(一)“第一章 总则”中进一步明确机场选址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部门提出申请。
涉及条目:《办法》第四条,《办法修订稿》第三条。

(二)“第二章 申请”中新增步骤:
1.申请单位在提交报审资料前,需先在民航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相关信息。
2.民航局在收到报审材料后,需对选址报告的完整性进 行审核,审核合格后方可受理申请。
涉及条目:《办法》第七条、第十一条,《办法修订稿》第 五条、第八条。


(三)删除关于选址报告编制单位、评审单位资质要求的 条目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5〕31 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取消一 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7〕46 号)、《工程咨询行 业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)等文件,修 改《办法》中相关条例,不再对选址报告编制单位、评审单位 作资质要求
涉及条目:《办法》第六条、第八条(二)、第十二条。

(四)在选址报告编制单位的要求中,进一步明确牵头单 位的技术统筹协调责任
结合目前运输机场选址项目选址报告编制单位的参与情 况(选址报告通常由 1~3 个单位(主要包括主体报告、飞行 程序、飞机性能三部分)参与编制),以及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不同技术单位负责编制的内容间存在协调、统一不利的问题,为进一步加强编制单位的责任意识,提升选址报告质量,在条 目中明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编制任务时,须确定一个牵头单 位,并对选址报告负总责。
涉及条目:《办法》第八条,《办法修订稿》第七条。

(五)对评审工作进行强化和创新,将评审工作分为文件审查现场审查两个阶段进行。
为进一步提升选址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,加深技术服务机 构的参与度,加强技术服务机构专业力量建设,将场址审查工 作分为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两个阶段。文件审查要求技术服务 机构通过自主技术力量在评审会前明确重点、找准问题、提出 建议,使现场审查工作能够有的放矢,保质增效。
涉及条目:《办法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,《办法修订稿》第十条。

(六)删除与《民用运输机场选址规范》中重复的内容。
涉及条目:《办法》第八条(三)、(四),附录三、附录五。

(七)在“第四章  审批”中,增加选址报告备案管理。
涉及条目:《办法修订稿》第十六条。

(八)在“第四章  审批”中,增加场址保护条目。
涉及条目:《办法修订稿》第十七条。


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:
征求意见稿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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